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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3696992R/2022-0010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3-24
名称: 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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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我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装配式建筑是指预制部品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建筑业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是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提出力争用10年时间使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30%,并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人的城市列为积极推进地区。2017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人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5年底前,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2019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提出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去年以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粤建科〔2021〕16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推动工作落实,保障按时保质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1〕2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7.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实施范围,明确实施标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扶持政策,其他事项”六个部分组成,并以附件形式配套了工作指引、申报指南和计算书模板,对装配式建筑工作中涉及的各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

  (一)落实主要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通知》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的分工职责,重点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全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局在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立项审批内容。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住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等要求落实到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拍卖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环节。

  (二)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通知》明确要求全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所有项目必须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要求,其中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通知》坚持“分类推进、渐进推进”原则,自施行之日起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保障性住房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应当采用装配式建造;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应按“能做尽做”原则,建设内容中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项目规划按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的基础上按渐进式进行推广的原则暂按30%(中心城区)和20%(非中心城区)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鼓励其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三)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机制和奖励机制《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将装配式评价申报材料一并送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审图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各方对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享受低于采用传统建造项目条件政策;在工程创优评优予以优先考虑;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四)细化工作流程。《通知》以附件形式配套了《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和《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其中,《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申报流程说明,同时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推进区域、中心城区及市属项目装配式建筑申报评价监管工作;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所属各区装配式建筑申报评价监管工作。《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前提下,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报批报审流程,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各审批环节的工作职责,密切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汕头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及转型升级。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住建规2022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