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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3696992R/2020-0002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1-17
名称: 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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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17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2007年以来,市政府通过收购空置商品房等方式筹集了一批经适房,面向经适房保障对象进行了供应,目前部分保障对象已购买满5年且有上市交易意向,按规定这部分经适房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为规范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有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

  规定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销售的经适房上市交易,适用《办法》。

  (二)明确经适房产权人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方法(第五条)

  规定产权人可以按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时基准房价的25%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产权人还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三)明确已购经适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处理(第六条)

  规定产权人应当在购买其他住房之日起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进行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经适房回购(第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

  一是明确不予回购的情形。产权人申报出售价格高于基准房价的,及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政府不予回购;二是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的情形,即产权人申报出售价格低于基准房价且不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按产权人申报的出售价格回购。三是明确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的情形。

  同时,规定回购的经适房作为公租房,对产权人投入经适房的室内装饰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

  (五)关于上市交易、回购程序(第八、十二条)

  一是依申请而受理,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产权人申请,受理其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回购的申请。二是按规定进行审核,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产权人提供资料及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回购条件进行审核,其中回购时需入户查勘房屋情况并确认有关费用情况。三是按规定收取相关价款或签订回购合同,即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应补交相关价款,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后凭有关资料办理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回购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回购房款。

  (六)关于经适房的租赁等管理(第十六条)

  规定对不能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适房产权人,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适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其经适房的租赁备案。

  三、《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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