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4年8月27日实施的《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汕房产〔2014〕114号)于2019年8月26日到期,根据《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汕府〔2019〕93号),并结合我市5年来在实际操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修订出台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汕住建〔2020〕6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6部分内容,其中:
(一)关于配套保障性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程序。
(二)关于申请不配套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手续办理流程。
(四)关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有关程序。
(五)其他规定
一是明确在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不足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是明确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
三是明确“三旧”改造项目计算本年度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的方法,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布。
(六)关于《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