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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3696992R/2020-0001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1-13
名称: 关于重申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2020.1)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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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2020.1)

发布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我市于2012年起全面施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制度。为更好落实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其中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附件1),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送检员(一般由取样员担任)签字。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收样和检测

  检测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窗口收样人员的责任,严格 对送检样品、见证记录和见证员、送检员资格、进行查验,做好记录和签认,并形成专项台账妥善存档备查。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作为见证取样和送检样品:

  (一)见证员和送检员没有一起将试样送达的;

  (二)见证记录无见证、取样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取样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三)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的;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的;

  (五)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的。

  检测单位应对委托和收件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并注明见证员、取样(送检)员、收样员姓名。

  四、严格执行见证员和取样员持证上岗制度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履行见证、取样及送检职责。《见证员证》和 取样员证》由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发放,在项目施工工期内有效,具体申办程序由各质监机构制定。

  见证员一般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任命,没有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任命,见证员必须具备监理员以上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取样员由施工企业任命,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见证员和取样员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岗位证书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到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备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备案表见附件2,原来已备案的,应持新岗位证书重新备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人员信息到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

  五、见证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见证工作

  (一)见证建筑材料取样和试件、试块制作全过程;

  (二)送检前在试样包装上签名并作好标记;

  (三)监护试样送达检测单位,向检测单位收样员出示见证员证件;

  (四)出现不合格试验结果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总监和质监机构;

  (五)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六、取样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取样(送检)工作:

  (一)在见证员的见证下,按有关规范、标准制作和抽取试样;

  (二)送检前在试样包装上签名并作好标记;

  (三)在见证员的监护下,将试样送达检测单位,向检测单位收样员出示取样员证件;

  (四)出现不合格试验结果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七、自2020年2月1日起,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收样处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清晰录入所有收样过程涉及的人员及其行为影像,并保存一年以上。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抽查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九、我局要加强对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样和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要作为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见  证  记  录.doc

                       2.见证员、取样员备案表.doc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