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仲裁委员会 > 仲裁员 > 仲裁员风采
分享到:
仲裁员:张勤
  • 2017-06-20 10:18
  • 来源:天津财经大学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张勤博士2007年从加拿大回国加盟汕头大学法学院(现就职天津财经大学),自2011年开始在汕头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张勤博士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中国近代民事司法的变革为研究方向,致力于探讨中国法从帝国时代到近代的转型历程,其成果中文版已于2012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来汕大任教后逐渐将研究和教学方向拓展至多元化纠纷解决和部门法领域。在汕头仲裁委员会搭建的仲裁员平台上,张勤博士以经世致用为训范,恪守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精神,认真对待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努力生产高质量的正义“产品”。

     

    (一)和为贵:调解为先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是中华文化“和为贵”理念的具体体现,在现代西方ADR运动兴起以前,已早为中国人所熟悉和运用,并产生了民间调解、乡保调解、官方调解等不同形式。调解所具有的“案结事了”、修复人际关系的独特功能,在当代中国更是得到了普遍推广和广泛运用,并产生了多种混合模式,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便是其中的一种。

    作为一名在新加坡调解中心认证的调解员,张勤博士在仲裁活动中,将调解理论和技巧充分运用于具体案件中。在方法上,将“和稀泥”和“明辨是非”结合起来。查明案件事实,使当事双方“知己知彼”,在事实面前,是非曲直不再“苦难辩”,此时展开调解,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有些疑难复杂案件而言,在事实发现阶段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有时不逊色于单纯的裁决,但调解协议达成后形成的“双赢”局面以及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则是裁决所不能比的。

     

    (二)以理服人:左右求索探法理

    以德服人是对裁决者操守的要求,只有坚守公平、公正的道德底线,才有可能使当事双方相信裁决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但对裁决者而言,仅有高尚的职业操守,有时很难服人,以德服人须辅之以以理服人,才能使当事双方真正信服。

     受惠于比较法的学习和训练,张勤博士对于裁决的案件,坚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丰富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中同时汲取营养,各取所长,寻求最符合案件事实的法理。在具体方法上,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后,除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寻找裁判理由外,还认真阅读学者们的相关著述,将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罗列排比,从学理角度剖析案件的是否曲直,最后,检索相似案件其他裁决者的裁决理由,案件来源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的参考案例等等。中国虽属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典型案例不具有判例那样的约束力,但其在学理上所具有的说服力则毋庸置疑,对这一资源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将提高以理服人的水平。从制定法、学理、典型案例等多角度出发探寻纠纷解决的法理,只有“左右逢源”,才能真正以理服人。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