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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林斯丹
  • 2022-12-15 09:4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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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斯丹


      林斯丹,2002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于2004年开始担任执业律师。现任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协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汕头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汕头市律协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汕头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委员、汕头市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汕头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员、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 志愿律师等。



      执业以来,林斯丹一直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等法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曾办理过南航集团公司、中国联通、建安集团、华泰钢构等企业的商事、劳动法律纠纷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工作。


      2017年受聘为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斯丹深刻地体会到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的重要性。“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是国际仲裁界的经典格言。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就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仲裁的水源。同时,仲裁员也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仲裁质量、裁决公正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


      林斯丹认为,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和仲裁的性质密切相关。一方面,仲裁与法院一样,同是一个“司法行为”,它们必须被公众所信任。因此仲裁员作为与法官相似的裁判者,公正性是摆在首位的。另一方面,仲裁员又有区别于法官,仲裁员是由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的独立性主要指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密切关系,比如经济上的、亲朋好友上的、职业上的等等。因此,作为仲裁员除了要具备处理案件的专业素养、调解技巧,还需要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保持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平衡利益、居中公断,向当事人传递“仲裁温度”,才能促使案件高效公正解决。


      此外,林斯丹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长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自2009年3月至今担任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志愿律师,2012年7月曾参加司法部组织的“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志愿律师前往云南贫困边远县开展为期一年的法援工作。因表现突出获得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优秀志愿律师”、广东省律协“1+1法律援助贡献奖”、汕头市司法局“个人三等功”、普法课件优秀奖、广东省妇联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积极贡献奖等国家及省市多个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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