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规则(附件1),对我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落实第二批国家集采工作首年约定采购任务量进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现将考核合格的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9日)。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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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2.汕头市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明细表.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