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领导分工、机构职能、联系方式。
2.新闻
主要包括: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动态。
3.公开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政策法规、部门文件。
4.财政预决算公开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址(http://www.shantou.gov.cn/wjj/)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hantou.gov.cn/ wjj /。
2.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当面提交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交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对申请获取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6)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7)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本机关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13号五楼
邮政编码:515031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地点: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13号五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515031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