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555587730B/2024-00315
汕头市水务局
2024-11-21
汕头市水务局关于收回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2024-11-21

汕头市水务局关于收回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4〕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水务局收回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事项及涉及权限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

  (三)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

  上述事项涉及收回的权限范围均为“市级立项、但不跨区(县)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有关交接事宜

  (一)本次收回事项的实施时间,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4〕58号)规定的时间为准,即自2024年11月8日起。

  (二)自2024年11月8日起,原受委托实施部门不再受理上述收回事项(特指涉及收回权限范围的事项)相关申请。

  (三)在2024年11月8日前,已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受理但未办结的,仍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继续完成办理;已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仍报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备案。

  (四)由市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与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并落实好收回事项的实施准备。

  (五)我局原于2021年2月与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行政委托书》,自2024年11月8日起终止执行。


  附件:收回的行政职权事项.doc


汕头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相关链接:https://www.shantou.gov.cn/gkmlpt/content/2/2387/mpost_2387922.html#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