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以及汕头市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及《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本)》,现予公布。
附件:1、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doc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
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以及汕头市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及《行政裁决申请书(范本)》,现予公布。
附件:1、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doc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
汕头市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要素清单
承办机构 | 汕头市水务局 | ||
申办地点 | 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89号汕头市水务局 办公大楼6楼610室 | ||
申请方式 | 申请人到本机关当场提交、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 ||
办理时限 | 原则上不超过6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90日。 | 联系电话 | 0754-82772751 0754-88560092 (工作时间) |
承办事项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 经济损失处理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正) |
水事纠纷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一条 | ||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 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0年修正)第十九条 | ||
申请条件 | 1.存在上述承办事项相关的争议纠纷,且申请人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明确的申请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和管辖范围; 5.其他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 | ||
申请材料 清单 |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一式两份,且须申请人签章或捺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一式一份,复印件); 3.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一式一份,且须委托人签章或捺印); 4.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材料需以文字、照片或截图等方式载明有关争议事实或权属关系,一式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