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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761N/2025-0005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2-24
名称: 关于开展汕头市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商务贸函〔2025〕14号 发布日期: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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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汕头市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4  浏览次数:-

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系列稳外贸政策,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5〕27号)要求,现制定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等项目)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品牌培育”项目。对2024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 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汽车出口企业 在海外推广自主品牌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贸融易”项目。对2024年1-12月期间,经省商务厅备案实施“贸融易”政策且达到“贸融易”专项合作协议约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广东分行,按协议约定标准和限额给予支持。

  二、相关要求

  (一)我局制订并印发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5年3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对外贸易科(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3室),逾期不予受理及补正资料。

  (二)纸质申报材料须清晰可见,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塑料夹套)并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电子版申报材料(所有页的扫描件合并成一个PDF文件)请发送至stwmk901@vip.126.com,递交纸质材料时须与工作人员确认收到电子版申报材料后方可离开。

  (四)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五)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等。2.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3.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4.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5.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6.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7.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六)各企业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申报材料如涉及外文,须附有中文翻译件,如不翻译视为无效。

  (八)企业需自留一份副本用于公示期申请联合复审。

  (九)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建议带上对应的原件材料,以便备查。

  (十)本申报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汕头市商务局

  2025年2月21日

  (联系科室:对外贸易科,联系方式:8893189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高新、综保、华侨试验区,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档案馆。


附件:

1.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