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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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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19-07-03 16:3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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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局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等。  

    (三)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动态。主要包括:工作动态等。  

    (四)统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对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汕头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  

    (六)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包括:本机构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重要信访与投诉案件处理等。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八)财政预决算。  

    (九)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  

    (十)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或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频道(http://www.shantou.gov.cn/sthjzf/)上查阅《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或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频道(http://www.shantou.gov.cn/sthjzf/)上查阅。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www.shantou.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频道(http://www.shantou.gov.cn/sthjzf/)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9号环境监控中心大楼11楼。联系电话:0754-88844792,传真号码:0754-88844795,邮政编码:515041。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身份,填写《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合法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   

      3)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在线填写信息后直接提交(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41/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因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补正之日为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答复,但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  

    6.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4-88844792,传真:0754-88844795,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9号环境监控中心大楼11楼,邮政编码:515041,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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