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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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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行业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典型行业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参考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涉及:废矿物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格、废滤棉、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废有机溶剂、废电路板、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油漆桶、废漆渣、废稀释剂桶等。
二、牢记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种类:经营者要根据承接维修业务、工序、使用原料等,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等管理规定,明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二)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经营者要按规范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原料混放;地面要具备防渗、防泄漏功能,贮存区域及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要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要求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营者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所有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不得漏报、瞒报。
(四)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必须与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全部转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按规范填写填写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私自转移。
(五)平台申报:经营者应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rz/login)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四、举报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和线索,欢迎及时举报。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