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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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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 2024-09-05 17:32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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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8月29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指引》制定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有关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优化我省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汕头市试行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实施《工作指引》必要性。

      执法观察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体现,是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综合体现,符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也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体现,符合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是对现有首违不罚、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等执法政策的补充完善,为环保信用良好、环境污染小、违法情节轻微等企业提供改正的机会,符合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无错不罚”法治精神,也是科学执法、公平公正执法的体现。近年来我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服务汕头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指导帮扶,还要包容审慎。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实实在在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既有利于实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效率,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工作指引》起草依据有哪些呢?

      本次起草的《工作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适用观察期的情形、执法观察期期限、适用程序和工作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上述规则的制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到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的特点,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四、《工作指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市场主体适用本《工作指引》。

      五、哪些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三年内已适用过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构成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十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非首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二)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

      (十三)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弄虚作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十四)违法向环境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含病原体、含低放射性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排放污染物的;

      (十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五项以上的;

      (十七)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十八)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十九)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二十)二年内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一)二年内以来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十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

      (二十三)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六、执法“观察期”制度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执法“观察期”制度适用程序分为执法观察期启动、审核阶段、集体讨论决定阶段、违法行为改正复查阶段、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五个程序,并对每个程序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强。

      (一)启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案件调查机构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拟作出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案件审议机构审核。

      (二)审核。案件审议机构对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案件审议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拟给予执法观察期的案件都必须按程序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案件调查机构要作出责改决定。

      (四)复查。调查机构发出责改决定后,应结合案情实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是否按要求整改等。

      (五)处罚建议及决定。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按程序移交法制初审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或不予处罚告知)送达当事人。

      七、实施本工作指引要注意什么问题?

      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认为不适用本指引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后,再次违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八、工作指引实施的时间是?

      本指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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