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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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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广东省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23〕4 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汕头市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2024年汕头市“营商环境提质年”攻坚任务表》的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司法局《汕头市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性意见及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9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2024年4月19日前向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以书面、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我局联系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发送至:zfjck1003@163.com;
2.书面意见邮寄至:汕头市泰山路9号,邮政编码:515041。
3.联系电话:0754-86738865-1003,联系人:张文源。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