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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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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实施事项
  • 2020-03-06 11:1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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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签订委托实施协议的通知》,现将委托实施事项公开如下:

      (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三)对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六)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七)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经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八)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九)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十)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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