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02196308110417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西侧金园工业区1A2片区1-3层
法定代表人:郑庆祥
联系电话:88208863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于2019年 7月 4日对你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西侧金园工业区1A2片区1-3层
从事食品(燕麦片、米粉)生产。经查,你司燕麦片生产车间西侧配套锅炉房,内设一台10蒸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蒸汽锅炉(型号SZL10-1.25-BMF(DM)),配套旋风除尘+麻石水膜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该锅炉正在运行,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取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Q字[2019]003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司锅炉外排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浓度为435mg/m3、SO2排放浓度为1522mg/m3,排放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燃生物质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Q字[2019]003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法律后果,并将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0754-88979045。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