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专题专栏 > 环境执法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
分享到:
【金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执罚〔2020〕20号)
  • 2020-03-24 14:57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字体:
  • 汕头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92919620B

      地址:汕头市叠金工业区北片

      负责人:邓雪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2019年12月22日对你厂位于汕头市叠金工业区北片的汕头市东源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主要从事半梅干和梅干加工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厂腌制车间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产生,生产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东侧污水处理设施的预处理池,现场规范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后巴歇尔槽(WS-13841)没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厂厂区东侧污水处理设施的预处理池内投放示踪剂,并搅动水流时,发现示踪剂能随生产废水溢出并通过预处理池旁的雨水井流向厂区东南侧的雨水井。经勘查发现,你厂厂区东侧污水处理设施的预处理池内的来水位满后,池内收集的生产废水会溢出并经过池边的雨水井流向厂区东南侧的雨水井。你厂上述行为构成了非法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向你厂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11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厂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万元)。

      你厂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9041。

      你厂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至少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