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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金平责改字〔2019〕13号)
  • 2019-07-25 10:13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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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金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02196308110417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西侧金园工业区1A2片区1-3层

    法定代表人:郑庆祥

    联系电话88208863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于2019 7 4日对你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西侧金园工业区1A2片区1-3层

    从事食品(燕麦片、米粉)生产。经查,你司米粉车间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排向厂房北侧经三级沉淀池粗略处理后通过规范排放口(编号WS23991)排向厂区东侧市政下水管网;燕麦片生产车间生产废水收集后经六级沉淀池粗略处理后排向厂区东南侧市政下水管网,该排污口未经环保部门核定。上述行为构成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落实整改,对非核定排污口进行封堵,并在30日内完成生产废水收集管道及环保设施整治任务。

    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0754-88979045。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712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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