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汕头市金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6803259Y
法定代表人:叶杨周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西洲路2号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于 2019年7月25日对汕头市金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制造、加工不干胶纸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司的制造、加工不干胶纸项目在2017年8月份租用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西洲路2号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10月份开始投入生产,没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25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向你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7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你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整(12465元)。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075488448304。
你司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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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