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南佳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4UU3FQ10
法定代表人:罗南雄
单位地址:汕头市护堤路25号
我局于2019年9月1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你司正在从事纺织品的漂染、加工作业。经现场勘察发现,你司西南侧集水池内设有潜水泵1台及两段可移动软管,软管可连接,总长度约16米,现场测试可从集水池直接抽污水进入巴歇尔槽后沟井,构成设置非法排污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非法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非法排污口进行拆除。
在你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8641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9月19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