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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19〕12 号)
  • 2019-09-29 16:22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字体:
  • 汕头市金平区南佳漂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4UU3FQ10

    法定代表人:罗南雄

        单位地址:汕头市护堤路25号

    我局于2019年91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你司正在从事纺织品的漂染、加工作业,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排放口(编号:WS-10491)有废水排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70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司规范排放口(编号:WS-10491)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pH值9.73(无量纲),SS为69mg/L,CODcr浓度为217mg/LBOD5浓度为35.4mg/L总磷浓度为1.60mg/L,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直接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7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法律后果,并将对你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在你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8641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919

    当事人签名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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