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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19〕7号)
  • 2019-09-29 16:20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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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

    汕头市赞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9740455X0

    法定代表人:黄绍亮

    单位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金升五路沿河路32号

    经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2019 年87日对你单位生产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金升五路沿河路32号从事食品(猪肉脯、肉松)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后规范排放口(编号:WS-27311)有废水排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规范排放口(编号WS-27311)排放废水取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5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规范排放口(编号:WS-27311)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SS浓度为483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S字[2019]059号)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

    我局于2019年9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1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9年95日向我局提交书面函,称你单位事后已积极落实整改,加大投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进,现废水能够达标排放,应当给予减免处罚,请我局综合考虑。

    你单位所提意见,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鉴于你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废水超标为悬浮物一个因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已采取措施对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进,经我局2019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后巴歇尔槽规范排放口(WS-27311)排放废水取样监测结果达标。

    我局对你单位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项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8641。

    你单位如对以上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年925

    当事人签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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