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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19〕3号)
  • 2019-09-17 10:39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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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金立方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97063402P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平工业园升平片区沿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我局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8月27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监测,发现你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外排工艺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为187mg/m3、排放速率为26kg/h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放标准限值;你司西北侧边界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污染物中总VOCs浓度为2.36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815-2010)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构成排放工艺废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AQ字(2019)第201900305804020101号)《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AQ字(2019)第201900305804020201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你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司将承担被按日连续处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法律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执法局金平分局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9045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20199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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