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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金平责改字〔2019〕20 号)
  • 2019-08-13 15:32
  •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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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协成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6829643W

    法定代表人:范春辉

    单位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浮西村田尾沟B幢一至四楼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你司正在从事小五金配件(钟表配件)的加工生产四楼清洗车间排入管道前的排放口有废水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监测报告》(汕环监测HS字[2019]057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司四楼清洗车间排入管道前的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水污染物总铜浓度为1.39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环监测HS字[2019]057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为。

    在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我局将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司将承担被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9045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2019  730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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