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2023年度年报。
商务、统计、外汇、社保、海关等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年报“多报合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
年报报送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粤省事小程序、粤商通APP。
不按规定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 粤商通APP二维码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