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要开展自查。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自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是否生产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问题,产品包装标签是否规范等等。企业要制定自查方案并认真开展,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方案、自查报告等材料留档备查,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