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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905141/2022-0014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5-19
名称: 调整专利扶持政策 打造一流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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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专利扶持政策 打造一流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推动专利创造高质量发展,激励创新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我市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2022年5月12日,市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专利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包括:

  一、修改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方式和扶持范围

  市级财政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方式由事前培育改为拿到贯标证书后给予补助,并将扶持范围扩大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即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包括:

  (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

  (二)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

  (三)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

  二、修改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专利资助政策调整要求,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降低对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标准。调整后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其不超过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告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计算,获得减缴的按减缴后费用计算)。对获得香港、澳门或者台湾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资助1,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8,000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4,000元资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

  三、增加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奖励

  对获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包括:对获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获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10 万元;对获认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