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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MB2C905141/2022-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23
名称: 预包装食品备案4月18日正式施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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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备案4月18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2-03-2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备案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1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部署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备案通告》。

  二、备案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1信息采集表中经营种类的表述,备案的主体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市场主体资格后、在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备案。

  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备案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预包装食品之前,无需标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后,按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可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为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备案的衔接,经营者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可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前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公布之后,我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后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160号),规定“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备案工作要求后,以上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因此,本《备案通告》实施后,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按《备案通告》规定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不是本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办理备案。

  三、备案机关

  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后,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不一,根据工作实际,《备案通告》将备案实施主体统称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施主体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从事备案工作的机构。同时,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局开发了网上备案系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申请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地点没有地域限制。

  四、备案办理

  (一)采用一地一备案原则。为厘清责任边界,参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地一证的做法,《备案通告》规定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分别备案;经营者在不同地点摆放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以市场主体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办理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摆放的设备无需另外办理备案。

  (二)经营者在实际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之前取得备案号即可,经营者可选择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同时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经营者申办备案后,其填报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经营者在取得备案后拟新增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避免一个经营主体对一个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行为既办理备案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即依法注销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情形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备案系统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联动,办理注销。

  (六)目前,我局提供两种办理备案的渠道:一是网上办理,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办理。为方便备案主体办理备案,申办页面配有《备案系统使用说明》。二是各地办证大厅的自助设备,申请备案人可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备案。后续我局还将开通手机粤商通APP版备案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七)市场监管总局将印发“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数据标准”,待数据标准下发后我局根据数据标准开发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模块。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模块后续上线。

  (八)备案主体依法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完整、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备案机关即时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

  (九)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经营者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依法备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五、信息采集

  为有效采集备案信息,为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备案通告》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信息采集表采集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广东实际和监管需要,增加了部分内容,例如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对具体业态进行了细分,目的是便于备案后的精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