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监字〔2026〕第7号
汕头市瑞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6〕第7号)。内容如下:
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劳动者李元忠(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71208****、收款账户中国银行621660700004369****)在汕头龙光天境海岸花园小区装修垃圾清运项目被拖欠的工资8400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并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 ),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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