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026-03-25 17:41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内容如下:

  我局接劳动者投诉,称在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就投诉者投诉的问题对被处罚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劳动者被被处罚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5年12月17日公告送达,限期内被处罚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6年2月22日公告送达,告知拟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具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情节较重”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405000014   备案号: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0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