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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任辉(身份证号:440582198210******,原揭阳市榕城区辉阳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本委受理喻福兵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
喻福兵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汕劳人仲案字[2025]543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你向喻福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500元、住院护理费4200元、鉴定费300元。你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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