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金科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子霞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至2025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解除与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单位补足2025年2月份至3月份产假期间克扣的工资15168.25元,支付2025年4月份至7月份工资48207.6元、经济补偿金24103.8元等,本会依法立案受理,案号列:汕劳人仲案字[2025]67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该案的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你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会提供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仲裁员陈安驰、书记员郭燕贤组成,开庭时间:2025年10月28日下午三时,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一楼东侧本会仲裁庭,请依时到庭;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将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本会联系电话:0754-88645041。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