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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柯盛杰、孙小龙等二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柯盛杰、孙小龙等二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汕劳人仲案字[2025]129、184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一、确认你单位与柯盛杰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与孙小龙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你单位向柯盛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741.3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11.78元;三、你单位向孙小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1.3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90元;四、驳回柯盛杰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提成工资331元的仲裁请求。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