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光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骏奕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宁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铭骏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你们三单位201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混同用工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合计11年),请求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铭骏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骏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你们三单位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846.02元、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923.0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272.6元等,本会依法立案受理,案号列:汕劳人仲案字[2025]27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三单位送达该案的仲裁文书,现向你们三单位公告送达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你们三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会提供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仲裁员倪哲绵、书记员郭燕贤组成,开庭时间:2025年7月15日下午三时,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一楼东侧本会仲裁庭,请依时到庭;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将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本会联系电话:0754-88645041。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