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20〕49号)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为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局草拟了《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可书面意见函寄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十楼,邮编:51504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dstyaonan@qq.com。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5月14日。
联系电话:88645064
附件:1.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排版).wps
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20〕49号).pdf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pdf
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pdf.pdf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