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责令你单位支付21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378000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郑雄秋等21名劳动者工资报酬378000元(具体名单数额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