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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海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当场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2]第32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支付下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陈又明31420元、陈元生26420元、陈作彬62200元、郭裕廷4500元、林勋清2500元、林杰滨2500元、王晓龙12410元、詹繁荣9800元、赖俊雄24000元、马记周5000元,合计共180750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29;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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