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你单位不予配合调查,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2〕第69号)。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史志林、祝轶凡、喻兴国等5名劳动者工资63000元;加付50%赔偿金31500元;总计945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