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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 2021-10-12 10:54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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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1]第21号)。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高丹妮、林小琪、廖文佳等32名劳动者工资166813元、加付50%赔偿金83406.5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电话:0754-88645029;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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