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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27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27号)处理决定,支付方瑜工资报酬13626.03元;2、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6813.02元。两项合计共20439.05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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