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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油漆班郑雄秋等13名、水电班组郑浩杰等8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5年2月27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情节较重”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