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18社会保险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为20004元。
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2839元;失业保险按我市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