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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市社保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201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7月至9月缴纳差额部分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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