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文件精神,落实“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但按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参保企业,可选择退回稳岗补贴,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文件规定,现就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受影响企业退回稳岗补贴、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受影响企业退回稳岗补贴、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是指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8〕7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03号)等规定,企业已享受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因同时符合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条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规定,企业可自行选择继续享受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或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二、企业选择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应按《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9〕182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9〕310号)规定,在2020年底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
三、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社局收到前述企业提出的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后,按汕人社〔2019〕182号文、汕人社〔2019〕310号文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公示。
四、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核定企业符合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条件的,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社局应及时向企业反馈结果,告知企业可自行选择继续享受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或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企业选择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并同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为政策选择情况及退款情况)和退款凭证。
退回资金统一汇至以下账户(并在备注栏备注“XX企业退回稳岗返还资金”):
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局;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账号:441001010400175300000000002。
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社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退款凭证后,单独汇总该类企业名单,按原报送材料和方式(另附企业书面报告及退款凭证的复印件)报送市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市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统一汇总后转市社保局,经市社保局核实确认企业退回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已到账的,由市社保局按规定将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