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反映情况,经与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沟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裁员率计算问题
针对裁员率计算可能出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重复计算问题,各级在企业申报及经办单位审核过程中,对裁员率的计算参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可以申报年度1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进行计算。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申报问题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特殊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补贴情况等告知用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凭证,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三、关于企业用工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对已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各级要按照“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条件,结合实际完善企业用工手续,确保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四、关于2014年度、2015年度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的报送问题
2014年度、201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截止后,各级人社部门应抓紧进行企业资格审批和名单公示等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人社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报送《汕头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情况表》(见汕人社〔2016〕144号文附件2),电话/传真:88645040,电子邮箱:st88645040@163.com。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