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简称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实施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四条 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当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三)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按规定及时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息访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天超过3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36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执行的;
(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或一次使用童工3名(含3名)以上,或两次以上被查实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
(六)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被举报投诉、或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七)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被举报投诉、或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八)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情节严重被举报投诉、或被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九)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检查、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
(十)用人单位存在其它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理(罚)决定之后提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本级劳动保障公共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实施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纠正为止。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本级管辖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公布内容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本级范围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单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偏袒、拖延、隐瞒。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情况的监督指导。对违反前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