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各区(县)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华侨华人退休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华侨,其身份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 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界定;本通知所指的华人特指外籍华人,其身份按国侨发〔2009〕5号文界定。
二、适用条件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华侨华人(其中华人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或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下统称为“在汕华侨华人”)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最长且最后参保地在汕头,可选择在汕头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在汕华侨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继续在我市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汕华侨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继续就业,累计缴费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三)在汕华侨华人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继续缴费,如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三、其他事项
(一)在汕华侨华人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继续缴费的,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按规定承担缴费责任和费用。
(二)在汕华侨华人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继续缴费后符合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三)在汕华侨华人在我国境内跨省流动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跨省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在汕华侨华人在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离境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离开我市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五)在汕华侨华人在我市继续缴费的业务经办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制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侨务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6 年5 月20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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