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各区(县)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4492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5500元。
(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336元,下限为1720元。
(三)全市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特定人员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5500元。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 头 市 统 计 局
2024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