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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
  • 2018-04-05 17:24:30
  • 来源: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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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根据《关于同意以市社保局名义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估规定>的批复》(汕人社函〔2018〕154号)文件精神,现将《汕头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汕头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评估工作,根据《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函〔2015〕573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8〕3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依法设立、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分级管理原则, 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属地社保局(社保分局)提交申请资料。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其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条  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资料齐全的,发放《受理回执》;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补齐、改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回执》。

第四条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医疗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资格评估工作:

1.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组织医疗专家、医保管理人员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表》),通过量化评分方式对其医保管理及医疗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中,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才能具备纳入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其他类型医疗机构评估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具备纳入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未达到规定分数的不予纳入。评估结束后综合资料审查结果和《评估标准表》形成初步评估意见。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如需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应在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2.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根据初步评估意见,统筹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信息系统建设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形成审核意见。

3.将拟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在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向医疗机构发出《汕头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意见函》。

第五条  经资格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系统功能操作。医疗机构经资格评估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信息联网或未签订服务协议的,撤销其评估合格意见。

第六条  经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凭《汕头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意见函》、《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承诺书》到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申请信息联网专线和《三大目录》匹配验收,并按要求完成《三大目录》匹配、信息系统实时联网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联网由市社保局验收;《三大目录》匹配工作由市社保局(社保分局)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凭《汕头市医疗机构医保系统联网接口改造工作验收单》和三大目录匹配验收合格证明到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由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证,并在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公告。医疗机构自签订服务协议次日起正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社保局(社保分局)应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各社保分局应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

第八条  经资格评估合格并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上年度考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不需重新评估,协议期满后予以续签服务协议;获得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重新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修修订。

附件:1-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门诊类医疗机构适用)》

   1-2.《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住院类医疗机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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